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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出台后,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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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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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达到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截至2013年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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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决定,这是我国在养老制度改革上第一次将城乡居民一并考虑的实质性举措,也是中央政府在民生工程建设上送出的一个‘大礼包’。
实施时间:2009年试点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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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义说,对在不同省份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首先要评估他有没有可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加在一起超过15年,在哪领取就要按照从长、从后这一原则。
“如果参保不超过15年,那么他应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就是在哪参保就在哪领取。”胡晓义说,“而衔接的问题就要由他曾经参保过的那些地方,向他最后领取待遇地方归集他过去个人账户里的资金,也就是归集到他最后的领取地。”
“他在另外一个制度里有缴费,如果能查实,那么就把他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这位副部长说,“而不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及利息都留在个人账户里,对个人权益是没有损害的。”
胡晓义解释说,因为任何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参保者老年的基本生活,不允许同时享受两份,所以对重复参保这种情况就需要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这就保证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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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春节长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这是我国在养老制度改革上第一次将城乡居民一并考虑的实质性举措,也是中央政府在民生工程建设上送出的一个“大礼包”。
说起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制度,现在受诟病最多的便是对退休人员区别不同身份,按企业单位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两个不同的途径实行有区别的退休政策,后者的退休待遇明显高于前者,以至形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双轨制”。“双轨制”使退休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引起了人数广泛的退休职工的强烈不满。最近几年,国家也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持续多年提高企业退休者的养老待遇,现在两者的养老待遇差别已经有所缩小。
但是,养老保险“双轨制”只是说出了城镇居民退休制度上的不公平,并未将农村居民所存在的养老保险问题包括进去。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政策是根本不同的,前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自行解决,不像城市居民那样有社保基金兜底,实际上被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因此他们得到的养老金更低,很多农村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老人基本上只能依赖子女养老。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只是“双轨制”,而是更为严重的“多轨制”,它是我国城乡差距、城乡居民享受权利不公平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的一种反映。
将农村居民排除在基本养老制度设计之外,其根源在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治制度,政府在考虑民生保障时,其目标对象往往只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则被视为可以自给自足来满足生存而被忽略。实际上,中国的农民解决了世界上人口最多国家的吃饭问题,为社会的运转提供了最为基础的条件,但他们的基本权益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人民公社”制度被剥夺。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保障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应该享受的由政府所提供的民生基本保障仍然严重低于城镇居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去年6月发表的一份报告说,在我国农村地区,只有25.6%的老人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另有3/4的农村老人如果没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他们就完全没有养老保障。
因此,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跨越。常务会议表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其实还可以看到,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的另一个潜在意义在于,将使现在依然存在的城乡分治的二元化社会结构逐步瓦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平等。
当然,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意识到面临的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自然是资金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只涵盖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虽然也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样走的是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道路,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普遍低于城镇,因此无论是个人缴还是集体助,其能力都可能是有限的,需要政府财政作出更大的努力,才能抹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鸿沟。对这方面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已经考虑到了,决定由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相信通过这样的努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当能建立起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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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意见》指出,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此次《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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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重复缴费怎么清退?据解释,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重复领取待遇怎样追回?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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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意见明确,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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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展现在社会发展中。一个国家的竞争力更多的展现在创新和创业发展的基础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小区,学校等人口较为密集地区租一间门面,经营各种粗粮,杂粮等为主的稀饭,面点,如小米,玉米,高梁,花生,黄豆等,要求环境卫生,干净,品种齐全,口味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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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章成不了事,对于公司而言,有一个好的规章制度很重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些公司规章制度优秀范本,欢迎大家查看。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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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迅猛的发展,国家对于教育越来越重视,为了加强对中小学的教育,国家增加了对于教育资金的投入,从而改善教学设施以及环境。小学里面的财务管理制度应该是怎样的?如何制定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6小学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预算工作的意见》永定县教育局2008永教综第246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和上级《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校财务工作管理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学校资金管理制度方面
为加强对全乡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各校(中心园)所有收入统一上交中心小学财务管理。
二、学校内部制约制度方面
1、学校校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校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校担任出纳工作。
2、学校的所有收入、支出全部归中心小学财务统一管理,入帐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
三、 预算管理制度方面
1、学校根据“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自求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2、学校未经教育局批准,一律不得用任何形式向银行、信用社或私人贷(借)款,实行谁举债,谁负责。
四、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方面
1、学校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办公室印刷费、水费、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要严格实行定额或定量管理。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公用经费应更多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适当购置与修缮方面投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使有限经费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2、要严格控制招待费,接待上级和校际活动来人做到不攀比、不浪费,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厉行节约。中心园、各村小不得有招待费。
3、各校不得自立名目发放教职工津补贴,对违反规定继续发放在编教师津补贴的行为,坚决不报。对自请临时工视学校经济情况,可适当发给福利。
4、学校大宗购物、校舍基建修膳要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凡商品单价在3千元(含批量总额5千元)以上的办公室设备、专业设备和办公用品的采购,零星修缮、装修工程总造价在3万以上的列入政府采购,签订合同,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学校校舍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加强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作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拖欠工程款。
5、 实行“财务支出月公开”制度,将每月的财务支出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公开,并于下月10日前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五、学校财务报销管理方面
1、实行“一单会签”制,即日常经费开支100元以上的票据,每张原始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先报财务人员复核,再经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校长审批。中心园、各村小设立报帐员,发票汇签程序为:
小学:每张原始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报帐员复核签字,再经教导主任审核,最后报校长审批。
幼儿园:每张原始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报帐员复核签字,再经园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审批。
100元以下的票据,每张原始票据必须有经办人、报帐员签字,再报校(园)长审批。
2、会务接待一律实行来客登记和“月结月清,跨月不报”制度。即接待费用必须在第二个月10日前结算清楚,按规定审批后报财务入账,在规定时间内未报财务审核的接待发票一律由经办人自负,不予报销。
3、各小学、校本部、中心园每月25日向中心小学财务报销一次。
4、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费用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的通知文件,并有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借公款出差的必须在结束后1个月内将差旅费结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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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过;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虞2014年由国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据报道,报告称,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采取先城镇后农村、分人群渐次推进的方式,再加上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实行自愿参保政策,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
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军队后勤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稳定,有利于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对增强军事职业的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提升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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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新规定。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据悉,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如,南京一名56周岁的男子,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他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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